總制錢-辞源3
【總制錢】見“經制錢”。
經總制錢 -中国文化史辞典
經制錢和總制錢的合稱。宋徽宗宣和三年(1121年),為支付軍政費用,總攬東南地區財賦的發運兼經制使陳亨伯奏請增收賣酒錢、印契錢等十餘項雜稅,合稱經制錢。先行於東南七路,後推行於河北、京東西路。宋欽宗靖康元年(1126年)一度廢除,高宗建炎二年(1128年)在各地普遍征收,並規定在賣酒錢、印契錢、頭子錢、樓店務房錢中加征,稅率也不斷提高。紹興五年(1135年),參知政事孟庾設置總制司,仿照上項辦法,建議再增收頭子錢,並收抵當四分息錢、轉運司移用錢、勘合朱墨錢等二十餘項,合稱總制錢,供朝廷調用。經總制錢是南宋的重要財政收入。